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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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四章 接受捐赠

第四十三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募捐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基金会的印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本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本基金会不得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五十条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章 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

(一) 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其他合法财产。

五十二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成员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十五 本基金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五十六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五十七 本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五十八 本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同意。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九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十 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六十一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是指:

(一)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助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货币资金30%或100以上的投资理财活动;

(三)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活动。

六十二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三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四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产生拟任职人员之后,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六十五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六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六十七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 、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六十八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 本基金会建立年度年报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 本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七十二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七十三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七十四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七十五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七十六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七十七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七十九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基金会终止。

 

第十章

八十二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5日第二届第十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八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八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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