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章程
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本基金会开展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本基金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扶贫济困,福利人民,传播慈善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单位)为李振钳,注册资金(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李振钳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8号安华大厦十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扶贫济困、赈灾救济、助学奖学;(二)资助贫困地区脱贫建设等慈善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架构,人员、机构管理
第一节 理事、理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具有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六)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七)具有较强的议事决议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八)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九)具有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曾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曾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贯彻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 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节 监事、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合理设置办事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本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本基金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本基金会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节 内部管理和矛盾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建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基金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证书、印章遗失的,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占有,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节 人员从业准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负责人、理事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
(二)违反基金会章程、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五)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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